2012年5月13日 星期日

【大陸進修】大陸讀大專列扣除額 全面放寬

有子女在大陸就讀大專院校者有福了,財政部昨天公告,台灣地區人民年滿20歲在大陸大專院校就讀者,原只限於教育部認可的41所學校可列報綜合所得稅扣除額,放寬為全部2429所院校,日期追溯自去年(100年)11月4日起有正式在學就讀者,今年申報所得稅時就可列入申報。



財政部指出,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692號解釋》,認定原規定就讀學歷未經教育部認可的大陸地區學校,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不得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的規定違憲,自該解釋公布日100年11月4日起不再援用,在昨天公布新的適用辦法規定。

財政部表示,自100年11月4日起,納稅義務人子女在國外、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就學,具有正式且有效學籍,得檢附教育學費繳費收據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每人新台幣2.5萬元);另外,可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每人新台幣8.2萬元)。本項改變,適用於目前正在申報的綜合所得稅。

港澳學校也適用

財政部指出,過去政府只認定大陸地區41所,港澳地區12所大專院校的學歷,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也限定這些學校就讀的學生可列申報扣除額。昨天公布新政策後,只要是大陸地區教育主管機關公布具有普通高等學歷教育招生資格的高等學校,或其他經大陸地區教育主管機關認可的高等學校;教育部依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公告的認可名冊所列高等院校,或其他經香港及澳門地區教育主管機關認可的高等院校,及外國認可的大專院校,全部都適用。

須附大陸公證書

財政部表示,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同胞兄弟姊妹年滿20歲,在國外、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符合規定學校就學,具有正式且有效學籍者,可檢附在校就學證明、學費繳費收據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其中大陸地區證明文件應檢附大陸地區公證處所核發的公證書,並送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的機構或委託的民間團體驗證。

資料來源:2012-05-10/旺報/記者林永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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